公安机关不立案有哪些救济途径?


当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的决定时,当事人是有多种救济途径的。首先来了解一下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意味着他们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所以,当事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第一步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除了上述两种途径外,如果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这些途径,当事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寻求有效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