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改制重组中,涉及到土地的转让等情况时,土地增值税政策有着特殊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同样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过,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参与改制重组的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不能享受这些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在改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等情况时,就需要按照一般的土地增值税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税款。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