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哪些土地增值税规定?
我所在的企业正在进行吸收合并,听说这过程中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不知道在企业吸收合并时土地增值税是怎么处理的,需不需要缴纳,有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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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时的土地增值税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卖地或者卖房等房地产交易有了增值部分,国家要对这部分增值收税。 在企业吸收合并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的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合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不过,这个政策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参与吸收合并的企业中有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不能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需要按照正常的土地增值税规定进行处理。当发生土地转让并取得收入时,需要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然后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所以,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遇到土地增值税问题时,要先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暂不征收的条件,再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处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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