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的批复是怎样的?


在探讨关于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的批复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有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的批复,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中有明确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保证期间届满后,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例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六个月过后,保证人就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期间的作用就完成了,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保证期间届满对于保证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保证人也应当明确自己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