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谈得上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比如,甲借给乙10万元,有借条等合法的借款凭证,那么甲和乙之间就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客体。这里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例如,丙对丁有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货款债权,那么这个债权就可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就会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比如,戊对己的债权已经到期,戊有能力去追讨却一直不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就属于怠于行使债权。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只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比如,庚对辛的债权到期后,辛怠于向壬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辛没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庚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就对庚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