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对原告有哪些要求?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主要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这意味着,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另一类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人民检察院。比如,一些环保组织在符合条件时,就可以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行政公益诉讼里,原告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它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在相关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检察院会先提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时,就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对原告的要求是与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目的紧密相关的,旨在确保有合适的主体能够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损害公益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