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解决原则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某件事上,特别法和一般法给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我就不知道该遵循哪一个了。想了解一下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到底有什么解决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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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特别法和一般法是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广狭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发生冲突时,通常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在同一效力层级的前提下,如果特别法和一般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言就是特别法,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问题上,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就优先适用该法。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 不过,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有一个重要前提,即特别法和一般法必须是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如果是不同机关制定的,情况就会更加复杂,可能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的效力等级等其他因素。比如,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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