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尊重父母子女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意愿?
我现在面临一个情况,我和孩子的父亲离婚了,孩子跟我生活。现在我想让孩子和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但孩子不太愿意。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是不是得尊重孩子的这个意愿,所以想了解下是否要尊重父母子女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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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是需要尊重父母子女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意愿的。 抚养关系,通俗来讲,就是长辈对晚辈在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进行照顾和供养,而晚辈接受这种照顾和供养并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当涉及到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意愿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没有明确条文直接表述要尊重父母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意愿,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收养、监护等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可以推断。比如,在收养关系中,《民法典》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因为收养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抚养关系的建立。 在一般的父母子女抚养关系中,如果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建立,尊重子女的意愿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继子女可能对原生家庭有情感依赖,或者对新的抚养关系存在抵触情绪。如果不尊重子女的意愿,强迫形成抚养关系,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此外,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尊重父母子女的意愿也是合理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行使不能违背子女的基本意愿。如果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与某一方形成抚养关系,并且有合理的理由,那么在法律的判断和处理上应该予以考虑。这样既能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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