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之限制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它的行使存在一定限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明确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但是,单务合同因为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在行使条件方面有限制。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有一方的债务还未到履行期限,另一方就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合同约定卖方在3个月后交货,买方在4个月后付款,在卖方交货期限未到时,买方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卖方要求其提前付款的请求。同时,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若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能行使该抗辩权。 再者,从行使方式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要基于对方确实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来行使,而不能滥用权利。如果一方仅仅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随意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例如,对方只是轻微的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一方却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这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最后,当对方已经作出适当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就会受到限制。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就不能再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