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行使有哪些限制?
我最近想给自己改个特别独特的名字,包含一些生僻字和奇怪的符号,但派出所不给我办理。我不太理解,不是说公民有姓名权吗,为啥不能按自己意愿改名字呢?想了解下姓名权行使到底有哪些限制。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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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不过,姓名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意味着,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比如,不能用违背社会道德、有伤风化的字词来作为自己的姓名。假如有人取名叫“王八蛋”,这种名字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被允许的。
在实际操作中,姓名权的行使还受到一些行政管理规定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公安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信息的准确性,对姓名的形式和内容也有一定要求。例如,一般要求姓名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的字符。这是因为使用不规范的字符可能会给社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等带来困难。
此外,姓名权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人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的姓名,并且有故意混淆、误导公众的意图,可能会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比如,有 人为了利用某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该品牌名称完全一致,这种行为就是不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姓名权的行使虽然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在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框架内进行。公民在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时,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符合行政管理规定,并且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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