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我已经退休了,现在又找了份工作重新就业。我不太清楚退休后再工作取得的收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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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取得的收入,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那么取得的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等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再就业取得的额外收入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纳税。 综上所述,退休再就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再就业的具体情况和收入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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