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又重新找了份工作。我不太清楚我这种退休后再工作取得的收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想问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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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人员再任职是指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等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再任职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才涉及纳税问题。 所以,如果退休人员再任职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其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不符合,则按照劳务报酬等其他应税项目来处理。总之,退休人员再任职是否纳税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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