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评估异议审查原则是什么?


在执行程序中,评估异议审查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公正透明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执行中的评估异议审查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评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评估人员的资质以及评估程序等都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如果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了这一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就会依据合法性原则进行审查。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该评估结果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是客观性原则。评估应当基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得出结果。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能主观臆断。比如,在对房产进行评估时,要考虑房产的实际状况、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如果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或者评估所依据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会审查评估是否遵循了客观性原则。若评估缺乏客观性,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评估。 再者是公正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评估过程中,不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例如,评估人员不能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否则可能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当当事人以评估不公正为由提出异议时,法院会审查评估过程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如果发现有违反公正性原则的情况,法院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最后是程序性原则。评估活动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失或违反规定。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通知的送达,到评估报告的出具和送达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报告应当送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有机会了解评估情况并提出异议。如果评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会依据程序性原则审查该瑕疵是否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若程序瑕疵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进行评估程序。 总之,执行中的评估异议审查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程序性原则,这些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执行程序中评估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当事人在提出评估异议时,法院会依据这些原则对异议进行全面审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