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向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约定了要是有纠纷就向起诉地人民法院处理。我不太清楚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效,要是真发生纠纷了,法院会不会认可这个约定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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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约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同中约定向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我们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的核心要点在于,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并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那么对于“起诉地人民法院”这样的约定,它是比较模糊的表述。因为“起诉地”并不明确指向某一个具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它不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概念那样清晰。如果这个“起诉地”无法与争议建立起实际联系,那么这样的管辖约定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比如,如果合同涉及的是在A地履行,被告在B地,而仅仅约定了“起诉地人民法院”,当发生纠纷时,原告可能在C地起诉,而C地与合同履行、当事人等都没有实际联系,这种情况下约定就存在问题。所以,为了保障管辖约定的有效性,在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具体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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