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排除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继承?


在探讨遗嘱排除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继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自主决定将哪些人列为继承人,哪些人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就意味着,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排除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然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被遗嘱排除的继承人都没有权利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被遗嘱排除的继承人属于这种情况,那么遗嘱可能会部分无效,该继承人依然有权获得必要的遗产份额。 判断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结合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缺乏劳动能力通常是指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没有生活来源则是指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维持生活。例如,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工作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符合这一条件。 此外,如果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遗嘱是在遗嘱人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那么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继承人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参与遗产分配。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综上所述,遗嘱排除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继承,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仍然可能享有继承权。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