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搬迁后宅基地还有使用权吗?

我家前段时间搬迁到了别的地方,原来的宅基地一直空着。现在村里有人说我们搬迁了就没宅基地使用权了,可我觉得应该还有。我想知道,搬迁后到底还有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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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搬迁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目的是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情况一:如果是因为政府统一组织的搬迁,例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像建设大型基础设施、进行生态保护等项目,村民响应政府号召进行搬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有相应的安置政策。通常政府会为搬迁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或者提供安置住房。当村民获得新的安置后,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能会被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当符合相关规定时,集体可以收回原宅基地。 情况二:如果是村民自主搬迁,例如搬到城镇居住,但户口仍然保留在农村。此时,村民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还是拥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为宅基地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的,只要成员身份没有改变,在没有自愿退出或者出现其他依法应收回的情形下,其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长期闲置、坍塌,达到一定时间,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可能会收回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情况三:村民搬迁后将户口迁出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民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对于原有的宅基地,如果上面的房屋还存在,村民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得翻建、重建,待房屋自然坍塌或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综上所述,搬迁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搬迁的原因、户口情况以及房屋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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