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还享有哪些权利呢?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依法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经济补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续签条件降低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 3 年 4 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同意续签,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小李 3.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交接及报酬结算权: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并及时结算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的工资和相关报酬。 获得离职证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证明自己工作经历、求职新工作的重要文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休年假补偿权: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未休完的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小张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还有 5 天年休假未休,他的日工资为 200 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给他 5×200×3 = 3000 元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社保权益保障权: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同时,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社保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