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在了解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之前,我们先来明白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我们来看看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占有质物的权利。这是动产质权人最基本的权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这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自交付质物时起,质权人就合法占有了质物。 第二,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母牛生的小牛;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比如存款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三,质权的保全权。如果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四,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核心的权利,保障了其债权的实现。 接下来,我们说说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第一,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就有责任保护好质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明确了质权人的这一义务。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当债权得到实现后,质权人就没有理由再占有质物了,所以要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总之,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法律既保障了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