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判长向被告宣告的权利有哪些?

我最近成了被告,要参加庭审了。心里挺没底的,也不知道在法庭上自己有啥权利。就想问问,审判长一般会向被告宣告哪些权利啊?我得提前了解清楚,才好应对接下来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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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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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向被告宣告权利是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这些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确保被告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参与诉讼。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审判长通常会向被告宣告的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被告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等存在上述情形,可申请其回避,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审判。其次是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被告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被告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被告有权针对指控进行辩解,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此外,被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在庭审中最后一次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被告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对整个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最后,被告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些权利都是为了保证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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