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到哪些保护呢?


在刑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多方面的保护,这不仅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辩护律师享有会见通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一规定保障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使律师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拥有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有助于律师全面掌握案件信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再者,辩护律师具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在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使得律师能够在关键环节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也受到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一规定避免了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障了律师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最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虽然在侦查阶段,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相对有限,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为律师获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提供了途径。 综上所述,在刑事侦查阶段,法律从多个方面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以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