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卖人有哪些权利?

我最近在做一些买卖交易相关的事情,我是出卖人这一方。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作为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比如在收款、交付货物等方面有什么权益和保障。希望了解一下出卖人具体有哪些权利,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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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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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出卖人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或者物品出售给他人的一方。在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价款支付请求权。这是出卖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简单来说,当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或者提供了服务后,就有权要求买受人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出卖人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其次是标的物取回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取回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这一权利可以在买受人违约时,保障出卖人的财产权益。 再者是瑕疵担保免责权。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买受人,或者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对于该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避免因标的物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另外,出卖人还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出卖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出卖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及时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出卖人在买卖交易中的这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应当清楚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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