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主要涉及到在承揽工作进行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工作成果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首先,对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若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定制家具案例中,如果家具已经制作完成,并且已经交付给了客户,那么之后发生的意外导致家具损坏,损失通常由客户承担。但如果还未交付,在承揽人手中损坏,且不是承揽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其次,关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若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人占有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损失由定作人承担。要是原材料是承揽人自己提供的,那么风险自然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比如定制家具的木材是客户提供的,在承揽人保管期间因仓库意外进水损坏,若承揽人没有保管不善的过错,损失应由客户承担;要是木材是承揽人自己购买的,那就得承揽人自己承受损失了。
此外,对于报酬的风险负担。如果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不能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人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若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应当返还。但如果是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定作人仍应支付报酬。例如,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通知定作人来领取,而定作人拖延不来领取,之后工作成果因不可抗力损坏,定作人还是要支付报酬。
总之,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的承担方式,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当出现风险损失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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