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工程存在哪些风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低价中标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它也伴随着诸多风险。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低价中标工程存在的风险。 首先是质量风险。低价中标意味着承包商可能获得的利润空间较小。为了保证盈利,承包商可能会在材料采购、施工工艺等方面降低标准。比如,使用质量较差的建筑材料,减少必要的施工工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如果承包商为降低成本而使用不合格材料,就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可能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承包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安全风险。低价中标后,承包商可能会削减安全防护措施的投入。安全设施不完善、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等情况可能会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因为低价中标而挪用安全费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再者是工期风险。低价中标可能导致资金紧张,无法及时采购足够的材料、设备,或者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从而影响施工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工期延误可能使承包商面临发包人要求的赔偿责任。 最后是合同风险。低价中标后,承包商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试图通过变更合同条款来增加利润。但如果变更条款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就可能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签订时条款不清晰,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也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总之,低价中标工程存在多方面的风险,承包商在参与投标时应充分评估这些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