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什么规定?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现在对方不还钱,我打算起诉。听说民间借贷管辖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关,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管辖上到底有啥规定,我能不能在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对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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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是一个很关键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 首先,什么是“接受货币一方”呢?简单来讲,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把钱借出去,借款人有还钱的义务,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如果涉及到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钱的情况,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就有管辖权。这是因为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是权利主张者,也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举个例子,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之后乙不还钱,甲要起诉乙,此时甲就是接受货币一方,甲所在地的法院就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甲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比如出借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借款,此时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所在地法院就有管辖权。所以,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先明确在具体纠纷中谁是接受货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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