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能否在住所地法院起诉?
我把钱借给了别人,现在对方不还钱,我想起诉他。我和对方没有约定在哪个法院打官司,也没说合同履行地这些。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直接在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对方还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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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能不能在住所地法院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 如果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纠纷里,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出借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此时出借人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在这种情形下出借人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过,如果双方有关于管辖法院的有效约定,比如约定了由借款人住所地等其他地方的法院管辖,那就得按照约定来,不能随意在出借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且约定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概念: 合同履行地:简单说就是合同中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如果没约定清楚,在涉及给付货币这类情况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当作合同履行地。 住所地:自然人的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要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就是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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