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材料有什么规定?
最近遇到了医疗事故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材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都有哪些材料需要提交,提交的时间有没有要求,不同情况的当事人提交材料有区别吗,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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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材料的规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首先,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会在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然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于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包含以下几类:一是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是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是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是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是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医患双方都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书面陈述及答辩:是当事人就医疗事故相关情况,向医学会提交的书面说明,阐述自己对于事件的观点、看法以及相关事实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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