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具体有哪些规定?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胁迫”的认定**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胁迫须具备一些要件:一是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二是须有胁迫行为,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三是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主体**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姻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三、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受理机关及法律后果** 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为撤销婚姻后会伴随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双方财产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合法裁判才能得到解决。婚姻被撤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