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课间奔跑致伤,学校需要担责吗?

我家孩子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和同学在走廊奔跑,结果不小心摔倒受伤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责任呢?我不太清楚学校在学生课间活动方面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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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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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课间奔跑致伤学校是否担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简单来说,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知识教育,对校园秩序进行管理,并且要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课间奔跑致伤,学校通常要担责,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比如学校平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课间有老师进行巡查等。 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课间奔跑致伤的情况,家长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才会担责。 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多个方面的考量。在教育方面,学校是否开展了关于课间活动安全的教育课程,是否教导学生课间不能追逐打闹等。在管理方面,学校是否在课间安排了足够的老师进行巡查,校园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如果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比如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或者课间没有老师巡查,导致学生奔跑致伤,那么学校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在课间奔跑致伤,学校可能无需担责。总之,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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