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在宿舍楼外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

我家孩子在学校宿舍楼外死亡了,我特别痛苦也很迷茫。我不知道学校在这件事上到底有没有责任,想弄清楚学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担责,什么样的情况不用担责,希望能得到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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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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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学生在宿舍楼外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学生是因为学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死亡,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学校宿舍楼外的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如照明设施损坏、道路年久失修有大坑等情况,学校没有及时维修和处理,学生因此摔倒或者发生其他意外导致死亡,那么学校就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学生的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而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有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宿舍楼外区域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学生死亡,而学校的安保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阻止,那么学校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然而,如果学生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突发且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或者是学生自己故意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死亡,学校在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学生本身有心脏病史,在宿舍楼外突然发病,学校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进行了基本的急救措施,但最终学生还是不幸死亡,这种情况下学校一般无需担责。 总之,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发生此类不幸事件,建议及时与学校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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