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债权的范围。 首先,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债权就是指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权。比如普通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用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那么这个借款债权就属于无财产担保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就包含无财产担保债权。 其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在破产债权范围内。有些债权人原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可以优先受偿。但如果债权人放弃了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该债权就和普通的破产债权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再者,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例如,A公司为B公司的债务提供了保证,在B公司破产前,A公司已经替B公司偿还了债务,那么A公司就可以以其对B公司的求偿权申报破产债权。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另外,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比如,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某份合同对破产财产不利而解除合同,那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为合同解除遭受了损失,就可以以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最后,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作为委托人在破产程序中,受托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报酬等请求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总之,破产债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多种不同的情形,具体认定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