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范围。 首先是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简单来说,就是不该拘留或者超期拘留,最后还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情况。二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抓错人了。三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比如一个人被错判有罪且服刑了,后来再审改判无罪,那他就有权获得赔偿。四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对执法人员暴力行为的约束。五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次是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比如没有合法手续就把当事人的财产查封了。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也就是错判导致财产被执行了,改判无罪后可以要求赔偿。 不过,该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刑事赔偿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当公民遇到符合上述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情况时,可以依法申请刑事赔偿,但要注意排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