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简单来讲,就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而不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意味着只有被害人亲自向法院告诉,法院才会处理。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行为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就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一般情况下需要被害人主动向法院寻求帮助。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通常也是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侵占案,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案件,也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需要被害人有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例如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对方对自己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造成轻伤后果的证据。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害人要拿出证据证明有人未经允许进入自己的住宅。侵犯通信自由案,要有证据表明自己的通信自由受到了侵犯。重婚案,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的行为。遗弃案,要能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有遗弃的事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情节不那么严重时,被害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同样,在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只要被害人有证据,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就是说,当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有证据支持,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却没有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