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所拥有的可供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范围。
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就好比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把债务人的所有家当都算进来。例如,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不管是他自己购买的,还是继承、受赠得来的,只要在破产申请受理那一刻是登记在他名下或者由他实际控制的,都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其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债务人可能还会有一些新的收入或者财产增加的情况。比如,债务人之前签订的合同在这期间履行完毕获得的收益,或者是其知识产权在这段时间产生的许可费用等。这些新增加的财产同样要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用于清偿债务。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相应的财产,使其重新归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夕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例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已经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总之,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涵盖了多个方面,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公平、有效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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