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去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自己不积极去要回别人欠他的钱或者相关权益,从而让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其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在自己的到期债权数额范围内,去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第三人主张的权利价值最多也就是10万元,不能超过这个数额。 最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通常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和债务人本人紧密相连的,所以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债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