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规定的虚假陈述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证券法领域,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首先,发行人、上市公司是最常见的虚假陈述主体。发行人在证券发行阶段,需要向投资者披露一系列关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如果其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就构成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在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同样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违反此义务,也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人。这就好比一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里夸大自己的盈利情况,让投资者误以为公司很有潜力而购买其股票,这就是典型的发行人虚假陈述。 其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成为虚假陈述人。他们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果他们参与了虚假信息的制作或者放任虚假信息的披露,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公司的董事长明知财务报表存在造假情况却签字确认并对外公布,那么该董事长就属于虚假陈述人。 此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他们为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如果这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将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赚取更多的服务费用,故意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最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可能成为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保荐人有责任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保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承销的证券公司在销售证券时,也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果他们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