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什么?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是指哪些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失效,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做出了规定。 首先,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比如,有些劳动者虽然在单位工作,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其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在受案范围内。在劳动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再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也可受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除名、辞退,或者劳动者主动辞职、离职时,可能会产生争议。比如,用人单位以莫须有的罪名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在辞职时,用人单位故意刁难,不办理相关手续等。 另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同样属于受案范围。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险缴纳不足、福利未落实、培训安排不合理、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劳动者都可以依法维权。 最后,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也在受案范围内。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工伤医疗费、不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法》和相关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当劳动者遇到上述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