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哪些?


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土地优先受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就是说,通过出让、转让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作为土地抵押权的客体的。比如,开发商取得的用于建造商业大楼的建设用地,就可以进行抵押来获取开发资金。 其次,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抵押。《民法典》明确了这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像一些通过合法程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承包者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以解决资金需求。 再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体现了“房地一体”的原则。比如,乡镇上的一家企业,将其厂房进行抵押时,厂房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会同时被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也就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此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以外,不得抵押。这是为了保障农村土地的基本用途和农民的基本权益。 总之,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土地及相关权益在抵押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则。在进行土地抵押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