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取得去年的发票该如何入账?


在探讨汇算清缴后取得去年发票的入账方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去年发票的入账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去年的发票,分以下情况处理。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发票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入账时,如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于以前年度的损益类事项直接在当期处理。比如去年的费用,今年取得发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确定科目),贷:银行存款等。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比如去年应计入费用但未取得发票,今年取得发票后,先做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付账款等;然后调整所得税:借:应交税费 - 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