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设置目的在于简化诉讼流程,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在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这里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此外,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意味着,即使案件不完全符合上述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但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能够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一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比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被告的行踪不确定,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所以不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是原判决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更严谨的审理程序;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由于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简易程序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以及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这些案件有其特殊的性质和审理要求,不适合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快速解决大量简单的民事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必要时也可以与对方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