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我不太清楚普遍管辖权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我最近了解到这个法律概念,但对它的适用范围一头雾水。比如在国际犯罪或者跨国犯罪中,普遍管辖权是怎么起作用的呢?很想弄明白这个范围具体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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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是指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犯罪嫌疑人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施管辖。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首先,必须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这类罪行通常严重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人类的基本权利等。例如,战争罪、海盗罪、贩卖奴隶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等。这些罪行被视为对全人类的侵害,因此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对其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一法条明确了我国在普遍管辖权方面的立场和适用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在自己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嫌疑人也不具有我国国籍,我国也可以依据普遍管辖权对其进行管辖。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它使得各国能够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严重危害国际秩序的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国家间的管辖权漏洞逃避法律制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管辖权的冲突、证据的收集以及司法协助等问题,但总体而言,它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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