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二次开庭双方意见不一致是否会判离?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已经到第二次开庭了,但和对方意见还是不一致,对方不想离,我坚决要离。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会不会判决离婚,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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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第二次开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法院是否会判离,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虽然是第二次开庭,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了破裂的程度,即便双方意见不一致,法院也可能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双方只是因为一些日常琐事产生分歧,并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考虑,不支持离婚诉求。 不过,如果在第二次开庭时,有证据表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能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或者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等,即使双方意见不一致,法院调解无效后,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特别是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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