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简单来说,就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如果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量刑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也就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等来确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