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山东省,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是解决多等级伤残赔偿问题的重要依据。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比如,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100%,二级为 90%,依此类推,十级为 10%。而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但为了合理体现对增加的伤残的赔偿,而另外确定的一个附加指数。附加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Ia≤10%,且 Ih+∑Ia,i≤100%。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C=Ct×C1×(Ih +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这里面,C 代表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 表示伤残赔偿总额,这个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C1 指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比如对方负全部责任,C1 就是 100%,主要责任可能是 70% - 90%,同等责任是 50%,次要责任是 10% - 30%;Ih 是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Ia 是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举例来说,如果在山东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伤者被鉴定为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对方负全部责任(C1 = 100%)。八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 Ih 为 30%,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 假设为 2%。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50000 元,伤者 30 岁(Ct = 50000×20 = 1000000 元)。那么伤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 = 1000000×100%×(30% + 2%) = 320000 元。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伤残者进行赔偿的法律基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做了详细规定,是我们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