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10级赔偿标准明细是怎样的?


在上海,工伤10级赔偿标准包含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伤残的一种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得这两项赔偿。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两项补助金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能更好地应对后续可能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重新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此外,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