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级医疗事故赔偿金额是多少?


在上海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后,赔偿金额的确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要明白一级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情况。其中又细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赔偿项目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这部分费用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二是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中有规定。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四是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五是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内容。六是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七是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八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九是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十是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十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有相关规定。在上海确定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金额时,需要结合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例如,在计算医疗费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计算误工费时,要有收入证明等。只有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才能准确得出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