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后是否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原股东,前段时间进行了股东变更。但最近公司出了些债务问题,有人说我作为原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想知道股东变更后到底还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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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连带责任就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债务的责任人可以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般来说,在股东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变更后对公司的债务通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按照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出资,在正常情况下,变更股东身份后就无需为公司后续的债务负责。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股东变更了,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原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瑕疵,比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股东进行了变更,原股东依然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公司的重大债务、虚假陈述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导致新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那么,原股东可能需要对因欺诈行为给新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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