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有哪些情形?


股东资格丧失指的是自然人或法人不再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股东主动放弃股东资格。当股东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进行转让时,也就意味着其主动放弃了在该公司的股东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旦完成合法的股权转让手续,转让方的股东资格便会丧失。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依法回购股东的股权。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例如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公司完成股权回购后,股东的资格自然丧失。 第三种情形是股东的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股东存在债务纠纷等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法院会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被强制执行转让后,原股东的资格丧失。 第四种情形是公司解散。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等原因而解散。公司解散后,要进行清算,股东的股份也会随着公司的清算而进行处理,股东资格随之丧失。 第五种情形是股东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股份无人继承,其股东资格也就不复存在。 第六种情形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