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变化时股东有什么权利?


当公司章程发生变化时,股东拥有一系列重要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和决策情况的基础权利。公司有义务向股东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章程变更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在公司章程变更的情形下,股东有权知晓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可能带来的影响等。通过行使知情权,股东能够全面了解变更的情况,为后续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依据。其次是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重要方式。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对公司章程的变更进行表决,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态度。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影响变更决议的通过与否,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者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如果股东对公司章程的变更持有异议,并且该变更对股东的利益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权利为异议股东提供了一种退出机制,保障了股东在面临不利变更时的合法权益。最后是诉讼权。当股东认为公司章程的变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变更无效或者撤销变更决议,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公司章程变更时股东的这些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保障,共同构成了股东权益保护的体系。股东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身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