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废除志愿调解和诉讼调解?
我在处理一些纠纷时,接触到了志愿调解和诉讼调解,但感觉这两种调解方式效率不高,而且有时候也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所以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有必要废除志愿调解和诉讼调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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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是否应该废除志愿调解和诉讼调解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种调解方式。志愿调解通常是指由志愿者等非官方专业人员,凭借自身的热情和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帮助纠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而诉讼调解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活动。 志愿调解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它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能够在基层及时发现和处理一些小的纠纷,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许多社区中的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通过志愿调解往往能够快速得到解决,而且调解的方式更加温和,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看,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志愿调解的统一法律条文,但《人民调解法》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志愿调解可以看作是人民调解的一种补充形式。例如,在一些社区,志愿者通过耐心的沟通和劝说,让原本关系紧张的邻里重新恢复了和睦,这对于构建和谐社区有着积极的意义。 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调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很多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诉讼调解,双方重新确定了履行方式和期限,既解决了纠纷,又避免了后续可能的执行难题。 综上所述,志愿调解和诉讼调解都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应该被废除。它们与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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