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比如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与之相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目前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而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从法律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诸多重要意义。一方面,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广泛,一旦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会对众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允许对其进行审查,可以从源头上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规定,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不过,将抽象行政行为完全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抽象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政策性,对其审查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判断标准相对复杂。而且,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都纳入复议范围,可能会给复议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会不断完善和细化,以更好地平衡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